人的欲望有主观和客观的界限。主观的界限是生理极限,饱是食欲的界限,快感是性欲的界限。客观的界限是社会规则,强加于人是犯罪,通奸是违规,在中国,卖淫嫖娼也违反行政法规(刑事犯罪法只惩罚淫媒,不惩罚性工作者和嫖客双方)。
如果没有规则,社会将不成其为社会。具体到人的性欲这件事上,社会的规则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不可强迫。只要对方不同意,无论是强奸、猥亵、性骚扰,全都不允许,一旦发生,要受刑法处罚。否则天下大乱,或者像印度那样出现光天化日之下强奸游客的事情。
服务是很容易找到的,性服务业从业人员据调查统计当以十万百万计,看来所言不虚。二是仅仅从效果看,现行对卖淫嫖娼的处置方式是否能够缩小性交易行为的规模?如果说十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如果说百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如果说一万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那么这种处置方式能有什么效果?三是从性交易的广义定义看,我们到底应不应当坚持现行的处置办法?可不可以思考一下荷兰德国等国家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性交易的处置方式的内在逻辑,可不可以借鉴一下他们的成功经验,把中国人的同等行为处置得更合理一些?第二种是不可通奸。既然结了婚,对配偶就有忠诚承诺,否则为什么要结婚?单身就可以不犯通奸错误了。虽然根据统计调查,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在40%上下,其中包括性交易但不都是性交易,但是也不能说发生率高就不是犯错误。
第三种是不可交易。这第三种规则涉及问题较多,不同国家和社会有不同规定。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类允许性交易,如荷兰、德国;一类不允许性交易,如中国。多数国家处于中间状态,即有轻微约束,不严厉,如英国只禁止性工作者强行拉客行为,其余不禁;如香港的“一楼一凤”等。